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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痛的小孩問: 律師鄭世脩答早 在2009年間我國《民法》第1148條,已將「繼承」修正為全面限定繼承。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清償責任,也就 是說,若遺產大於負債,剩餘的才算讀者的,若負債大於遺產,那就沒有遺產可繼承,在這種情況下,子女就完全不用負擔債務。現在若遇到這類繼承問題,繼承人 也不必去辦理拋棄繼承手續。 屋過戶仍可假扣押但若繼承遺產的子女們,有《民法》第1163條狀況,例如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上做虛偽記載等,以及為求能對遺產做處分,故意使用詐騙手段隱匿遺產、侵害父母債權人的權利,就不能主張限定繼承。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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