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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邱小姐問:我 獨立扶養2個未成年孩子,一個高三、一個國三,平常靠親戚朋友資助及種菜、賣菜為生,我在1999年與前夫離婚,原協議他每月付3萬元扶養費養小孩,但至 今未付過。礙於離婚協議的扶養費條款,我無法申辦《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補助,請問是否該重新寫一份協議書,還是有無其他方法解套? 律師蔡明和答: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的少年,或是少年的扶養義務人,本身都無力維持本身生活時,政府有特別立法給予福利措施。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對於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給予生活津貼,扶助對象雖包括單親家庭,但均是針對判決離婚的單親家庭,不包括協議離婚的家庭。 20天內聲明異議建議讀者持離婚協議書向法院以支付命令方式,請求前夫自離婚開始,每月給付3萬元,若從1999年起算,一年有36萬元,十多年來應有400萬元。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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