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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童偷鑽戒 父母銷贓判拘 無罪變有罪 賠鄰80萬和解 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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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器錄下女童行竊後察看贓物的畫面(翻攝畫面),女童父親(右圖)昨說:「判這麼重有點難接受。」資料照片

【劉 昌松、劉志原╱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國小女童,兩個月內多次到鄰居家偷鑽戒、金飾給父母,父母竟相信女兒是「撿到」的,拿去變賣現近三十七萬元,高院認 為,即使財物是撿來的,女童也屬觸犯侵占遺失物罪,但她未滿十四歲不罰,不過父母因收受贓物昨各遭判有罪,考量父母已和鄰居和解,給予兩人緩刑四年機會。 全案定讞。

本案爆發時,受害鄰居質疑女童父母買iPad犒賞女童,但女童父親昨澄清,不是犒賞,早在案發前就買給女兒的。他說:「是自己小孩沒教好,我們賠了對方八十萬元,但女兒拿的東西,價值根本沒那麼高,判這麼重有點難接受。」受害鄰居昨聯繫不上。

幫溜狗常出入鄰家

現年十一歲的女童,因常幫鄰居溜狗博得喜愛常進出鄰居家,沒想到去年八月到十月間,她利用鄰居的信任,偷走鄰居家中的Tiffany鑽戒、金項鍊、金戒指,以及外幣、百貨公司禮券等物,然後拿給父母說是在早餐店、火鍋店等處撿到。
女童父母竟不追問,反將部分金飾變賣換現,直到鄰居發現家中失竊調閱電梯監視器畫面,才發現女童是小偷,因此報警處理,女童被少年法庭裁定保護管束,父母則吃上收受贓物罪官司。

未滿14歲仍是犯罪

一審法官根據《刑法》未滿十四歲之人觸法不罰規定,認定女童未觸犯竊盜等刑責,父母收受這些鑽戒、金飾,自然也不構成收受贓物罪,判女童父母無罪。
但高院認為,法律只規定「不罰」未滿十四歲的被告,並非未滿十四歲就不構成犯罪。判決指出,即使這些鑽戒、金飾是路上撿來的,至少也應送到警局招領,否則女童就會觸犯侵占遺失物罪。

依法遺失物屬贓物

法 官認為,依法這些遺失物屬於贓物,女童父母明知鑽戒、金飾等物品來路不明,卻五度拿去變賣換現,就是收受贓物,因此改判女童父母有罪,其中父親遭判刑四 月、拘役三十五日,母親拘役九十五天,都可易科罰金。不過考量父母已賠償鄰居八十萬元取得和解,因此給予緩刑機會,並交付保護管束。

孩童偷竊徵兆及導正方法

◎發現孩子持有或使用非家長提供的物品,應立即追問來源。
◎懷疑孩子行竊,要立即曉以大義、分析對錯。
◎發現孩子行竊後,要立即教導正確觀念,避免養成竊盜習慣。
◎證實孩子行竊,應嚴正告知錯誤,但勿過分打罵苛責,以免孩子日後說謊掩蓋。
◎父母要加強家庭功能,建立孩子正確道德觀。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