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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 昌松、劉志原╱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國小女童,兩個月內多次到鄰居家偷鑽戒、金飾給父母,父母竟相信女兒是「撿到」的,拿去變賣現近三十七萬元,高院認 為,即使財物是撿來的,女童也屬觸犯侵占遺失物罪,但她未滿十四歲不罰,不過父母因收受贓物昨各遭判有罪,考量父母已和鄰居和解,給予兩人緩刑四年機會。 全案定讞。 本案爆發時,受害鄰居質疑女童父母買iPad犒賞女童,但女童父親昨澄清,不是犒賞,早在案發前就買給女兒的。他說:「是自己小孩沒教好,我們賠了對方八十萬元,但女兒拿的東西,價值根本沒那麼高,判這麼重有點難接受。」受害鄰居昨聯繫不上。 幫溜狗常出入鄰家現年十一歲的女童,因常幫鄰居溜狗博得喜愛常進出鄰居家,沒想到去年八月到十月間,她利用鄰居的信任,偷走鄰居家中的Tiffany鑽戒、金項鍊、金戒指,以及外幣、百貨公司禮券等物,然後拿給父母說是在早餐店、火鍋店等處撿到。 未滿14歲仍是犯罪一審法官根據《刑法》未滿十四歲之人觸法不罰規定,認定女童未觸犯竊盜等刑責,父母收受這些鑽戒、金飾,自然也不構成收受贓物罪,判女童父母無罪。 依法遺失物屬贓物法 官認為,依法這些遺失物屬於贓物,女童父母明知鑽戒、金飾等物品來路不明,卻五度拿去變賣換現,就是收受贓物,因此改判女童父母有罪,其中父親遭判刑四 月、拘役三十五日,母親拘役九十五天,都可易科罰金。不過考量父母已賠償鄰居八十萬元取得和解,因此給予緩刑機會,並交付保護管束。 孩童偷竊徵兆及導正方法◎發現孩子持有或使用非家長提供的物品,應立即追問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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