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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彭小姐問: 律師林俊峰答: 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讀者於該公司工作期間為3個月以上未滿1年,在不定期契約的情形下,僅須於終止契約10日前預告。該公司規定預告期間為30日部分,若未載明訂入契約內,讀者自然不受30日預告期間的拘束。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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