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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魏先生問: 律師湯其瑋答:讀者被公司以曠職為由解僱,公司是否合法,取決於讀者是否有《勞動基準法》裡的「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以及「曠工是否無正當理由」情形出現;讀者在休養20天後才上班,雖構成曠工日數要件,但仍要進一步判斷是否符合「無正當理由」情形。 提告確認僱傭關係讀者車禍後有去醫院檢查並備案,更於當日打電話向主管報備,得到公司應允先以病假處理,等事故證明核發後再轉為公傷假,以此判斷,即不構成「無正當理由曠工」,公司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應屬不合法。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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