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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欽╱台北報導】罹患甲狀腺凸眼症的男子吳清潭,六年前到林口長庚醫院做眼窩減壓手術,術後竟雙眼失明,吳男質疑醫療有疏失且醫師未告知他手術風險,提告向 醫師及長庚連帶求償,但台北地院認定,醫師褚晏彰雖未善盡說明手術風險的義務,但醫療並無疏失,僅判醫院要賠償吳男一千萬餘元。 兩次補救仍無效吳清潭(六十三歲)指控,二○○七年間他因甲狀腺機能亢進引發凸眼症,到林口長庚求診,由醫師褚晏彰進行眼窩減壓手術,術後竟因視神經壓迫,喪失光覺且瞳孔放大並導致失明,經兩次補救手術仍無效,他憤而控告褚男過失重傷害,並連帶向長庚求償一千二百餘萬元。 醫療行為沒過失民 事部分法官認定,醫療行為雖沒過失,但術前醫師漏未將千分之十二的失明可能性告知病患,致病患錯失是否手術的參考,仍屬未善盡告知義務。雖醫師未善盡告知 義務,與病患「雙眼失明」無因果關係,但醫師受醫院委任,醫院仍應負擔賠償病患損失的義務,因此判賠勞動、工作損失及慰撫金共一千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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