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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邱媽媽問: 律師丁昱仁答: 應斟酌狀況再協商因讀者先生過世時子女尚未成年,且後來《民法》繼承編已修正,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的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將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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