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游鉦添表示,告訴乃論之罪,如公然侮辱、誹謗,若雙方和解,且經告訴人遞狀撤回告訴、出庭記明筆錄撤回告訴或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檢方就以不起訴處分結案。 但雙方私下和解沒告知檢方,被告仍可能被起訴,須於法院審理時請告訴人遞狀或記明筆錄撤告。 至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如恐嚇危害安全,當事雙方和解也不能撤告,但可做為被告犯後態度良好的量刑依據,但檢方依法還可做緩起訴處分或職權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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