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岳珍表示,為鼓勵民眾拾金不昧,《民法》原規定,民眾撿到財物歸還失主後,可請求失主提供失物價值最高3成的報酬,但因曾發生法律系學生要求失主一定要先給酬金,才願歸還失物,立法美意盡失,立法院在前年5月通過《民法》修正案,將酬金上限降低為1成。 修正後的《民法》還規定,若失主是特殊境遇家庭、中低收入戶或接受急難救助者,拾獲者不得請求報酬;其他失主若覺得拾獲者請求的報酬過高,也可請求法院裁判減少或免除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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