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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藍小姐問:我 跟前夫離婚時,他跟我要扶養費,並強制扣我薪水1萬5680元一個月,後來我直接付完法院判的40幾萬元,但他先前扣走的那筆1萬5680元未還我,我是 否可抵明年每月要付的扶養費?我若要透過法院討錢,要怎麼告?另他不給我帳號,往後我匯錢付扶養費時,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鄧啟宏答:有關讀者所問1萬5680元是否可抵明年每月要付的扶養費,應先看此金額與後來法院判決您須給付前夫的40餘萬元部分,是否是屬同筆費用?如果該40餘萬元未包含1萬5680元,就無法主張以明年每月要付的扶養費抵銷。 可聲請支付命令如果這筆40餘萬元已包含1萬5680元,因讀者已先給付部分扶養費,當然可主張抵銷;除主張抵銷之外,讀者亦可檢附這筆1萬5680元的給付證明(如匯款單、收據等),向前夫住所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前夫返還該筆款項。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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