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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律師鄧啟宏答:讀者的公司應屬僱用5人以上的公司,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僱主應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而《勞工保險條例》並無勞工在試用期免加保的規定,所以縱使公司與讀者間有所謂試用期約定,公司仍須在勞工到職日起,為勞工加保勞保。 可加註保密個資公司是否依規定為員工加保勞保,需由勞保局派員實地查訪,建議讀者去函勞保局,並告知公司名稱、地址、檢舉人正確個資,敘明公司未為員工加保情事,並檢附任職期間薪資等相關資料影本。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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