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訊息 |
|
|||
字級大小:大 | 中(預設) | 小 | |||
讀者蘇先生問: 律師林富貴答: 請求權時效5年不過依據《民法》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說依法「利息請求權」的時效為5年,一旦超過5年,時效就會消滅。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提供各項法律諮詢、債務整合、債務協商、二次協商、債務更生、 前置協商、卡債整合、強制扣薪、卡債協商、銀行協商、更生清算、
整合負債、卡債更生、協商等 ... 免費諮詢0809-060885
|
|||
上一則 下一則 | ▲TOP|回上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