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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瘋狂著迷問: 律師林光彥答:《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雖然規定僱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但是所謂「預扣」,是指損害尚未發生時,僱主不可以預先扣留工資,作為日後發生損害的賠償,例如像是商品還沒有遺失,就先從薪水裡扣一筆錢,做為賠償準備金,這是不行的。 取得送達貨物證據但如果損害已經發生了,像是商品已因勞工的過錯而遺失了,僱主是可以拿勞工的薪水來扣抵賠償。以讀者的情形,最主要的關鍵是商品到底有無交給客戶,除簽收單外,還可以看看現場有沒有監視錄影帶,有無目擊者可以證明,讀者有到客戶現場交貨等等,如果有的話,就不會因為沒有簽收而必須賠償。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提供各項法律諮詢、債務整合、債務協商、二次協商、債務更生、 前置協商、卡債整合、強制扣薪、卡債協商、銀行協商、更生清算、 整合負債、卡債更生、協商等 ... 免費諮詢0809-06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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