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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陳小姐問: 律師林倍志答:依我國《民法》規定,除非能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證明無真實血統聯繫,並於同條第3項所規定的期間內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否則目前並無任何管道可脫離親子關係。 不須經生父母同意再者依《民法》第1110條規定,成年人須是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受監護宣告,始得設置監護人。依讀者所述,似乎是不符合本條規定,不過可考慮依《民法》第1072條以下關於收養規定,以收養的方式達成目的。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提供各項法律諮詢、債務整合、債務協商、二次協商、債務更生、 前置協商、卡債整合、強制扣薪、卡債協商、銀行協商、更生清算、 整合負債、卡債更生、協商等 ... 免費諮詢0809-06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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