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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阿寶問: 律師潘宣頤答:讀者與配偶若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婚姻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會發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問題;《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但此規定需以處分財產的一方,主觀上具惡意才適用。 配偶無權要求分配讀者在2009年過戶房屋到母親名下,若讀者完全未出資,僅父親1人出資,買屋時僅是借讀者名字登記,事後讀者父親再將房屋改過戶到讀者母親名下,父親應僅是基於「借名登記」關係,將該屋登記在讀者名下而非贈與,房屋自始自終都不屬於讀者的財產。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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