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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洪小姐問: 律師林俊峰答:依據《民法》364條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此外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的商品,同樣仍須負擔保責任。亦即如果商品有瑕疵,消費者有權要求賣方,另交付無瑕疵的商品。 考量利益不換新品原則上,機車車廠應負起商品瑕疵責任,並將有問題機車回收,並重新給讀者一部正常無瑕疵的機車,但車廠因車子折舊的利益考量,通常不會願意回收有問題的機車,再換一部新機車給消費者,所以才會在讀者投訴消保會後,才改口說要幫忙將機車賣至二手車行,但機車折舊部分需消費者自行負擔,以規避法律責任。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提供各項法律諮詢、債務整合、債務協商、二次協商、債務更生、 前置協商、卡債整合、強制扣薪、卡債協商、銀行協商、更生清算、 整合負債、卡債更生、協商等 ... 免費諮詢0809-06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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