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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Alice問: 律師蔡念辛答因不確定讀者問題意指「將房屋出借予友人實際營業使用」,或「僅提供房屋地址供友人辦理公司營業登記,友人並未實際佔有使用該屋」,因此就2例簡要回答。 或請主管機關更正若為實際營業使用,因讀者是無償將房屋出借供友人使用,雙方並非成立租賃關係,應屬於《民法》第464條之「使用借貸」,友人於使用完畢後應將原物返回。讀者若欲終止借貸契約,可先以存證信函告知表明終止出借房屋的意思,若友人拒不遷出返還房屋,可主張契約終止後應返回借用物、或以所有權人地位,主張對方無權佔有,向法院訴請友人返還房屋。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提供各項法律諮詢、債務整合、債務協商、二次協商、債務更生、 前置協商、卡債整合、強制扣薪、卡債協商、銀行協商、更生清算、 整合負債、卡債更生、協商等 ... 免費諮詢0809-06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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