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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換停車位 也要申報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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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醒,交換停車位雖沒有現金交易,也要申報奢侈稅。資料照片

【林巧雁╱台北報導】國稅局昨提醒,除買停車位要繳奢侈稅外,互換停車位,即使沒有現金交易,但因車位屬於奢侈稅課稅範圍,別忘了申報奢侈稅。課稅金額從高認定,近來有民眾因漏報被要求補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停車位若於移轉登記後2年內,與他人協議交換,應按雙方交換價格從高認定,並依規定稅率(持有期間1年內15%、1~2年間10%)計算應納稅額,並於訂定交換契約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舉例說明,甲君去年1月向建設公司購買停車位(價格100萬元),後因停車不便,今年4月與乙君協議,將自己車位交換乙君車位,乙君車位價格為80萬元。

持有逾2年免稅

甲君誤以為車位交換不用申報奢侈稅,官員解釋,車位持有期間未滿2年,屬奢侈稅課稅範圍,依規定以價格從高認定,因此甲君應以100萬元申報,稅率為10%,故補徵10萬元;另因甲君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補繳稅款,且是第1次查獲,故減輕裁罰倍數,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罰鍰,罰款為2萬5000元。 
乙君持有車位未滿1年,以原價80萬元申報奢侈稅,但因從高認定,核定銷售價格應為100萬元,短漏報補徵稅額3萬元,(漏報金額20萬元乘上15%稅率),因漏稅額在5萬元以下,免予處罰,只要補稅3萬元即可。 
北區國稅局副局長黃麗鯤指出,買賣車位是否要繳奢侈稅先要確定是否在免稅範圍內,若持有超過2年可免稅,若在2年內交易,則須繳交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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