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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羅先生問: 律師蔡念辛答:簽發本票只要符合《票據法》第120條規定,表明為本票、無條件支付、載明金額、發票日期與發票人簽名等事項,即為有效本票,不必另行公證。另因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因此簽發本票不得附加其他支付條件,若有此條件記載,該本票即無效。 建議載明受款人若債務人已清償借款,執票人仍聲請本票裁定,債務人可以「本票所擔保之借款已清償」為由,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另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債務人得提出擔保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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