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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除冠夫姓 可書面委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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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我的外婆已高齡82歲,外公死去多年,外婆有3個女兒,她一直想撤除夫姓,但媽媽卻不願意,除了身分證件之外,外婆的其他證件、存摺,都在阿姨及媽媽那邊,請問我可以出面幫外婆辦理正名手續嗎?如果只在身分證上正名,其他文件沒有正名,會衍生其他法律問題嗎?

律師粘怡華答:

我國早期《民法》的婚姻制度,以妻冠夫姓為原則,但這種規定,不僅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且在戶籍登記及所使用資格證件、印章等均徒增麻煩,因此現行《民法》已修正,改為夫妻婚後各保有本姓。 

 

所有證件都要改

現行法律以不冠對方姓氏為原則,也可書面約定以本姓冠配偶姓氏,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夫姓的一方若反悔,有權隨時回復本姓,但同一婚姻關係中以一次為限。
若讀者外婆想回復原本姓氏,可帶著自己印章、戶口名簿及身分證,親自到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若讀者外婆無法親自到場申請,也可書面委託讀者代為申請。讀者外婆回復本姓後,因只是更改姓氏,在法律上不會有其他效果,原則上不會因回復本姓而產生其他法律問題。
提醒讀者,除身分證之外的其他個人證件,如健保卡、存摺或土地所有權狀等,為避免未來身分認定產生問題,應於讀者外婆回復本姓後,持新身分證向各該單位辦理變更,避免衍生其他問題。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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