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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律師粘怡華答:我國早期《民法》的婚姻制度,以妻冠夫姓為原則,但這種規定,不僅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且在戶籍登記及所使用資格證件、印章等均徒增麻煩,因此現行《民法》已修正,改為夫妻婚後各保有本姓。 所有證件都要改現行法律以不冠對方姓氏為原則,也可書面約定以本姓冠配偶姓氏,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夫姓的一方若反悔,有權隨時回復本姓,但同一婚姻關係中以一次為限。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關於銀行卡債協商、前置協商、二次協商、 協商毀諾、負債整合、整合負債、整合債務、債務清償、債務清理、 債務更生、清算程序、強制扣薪…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9-060885 面對債務不是難事!由專業團隊協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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