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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 律師鍾芝宣答:有關勞工的育嬰假權利主要是來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但該規定僅保障勞工請育嬰假後可以「復職」,並未限制僱主在有正當理由時,可以「合理變更」受僱勞工復職後的職務內容,也沒有保證勞工復職後給予「原職原薪」。 不合理變更可調解此外,司法實務也認為,在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公司相關業務及人事組織可能也有相當變化,若不准僱主為申請復職之勞工安排其他相當職務,說不過去,也不是性別平等法條的規範目的。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關於銀行卡債協商、前置協商、二次協商、 協商毀諾、負債整合、整合負債、整合債務、債務清償、車貸債務、 債務更生、擔保債務、強制扣薪…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9-060885 面對債務不是難事!由專業團隊協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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