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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陳先生問: 律師吳柏宏答:信用卡發卡機構通常會與信用卡持有人簽訂契約,約定信用卡僅能由持有人自己使用,但如果因信用卡遺失或遭盜刷,持有人能證明非其刷卡,或簽單上簽名明顯非持有人者,則持有人無須負責該消費金額。 存證信函為保存證據最後,存證信函,其實就是「郵局存證信函」的簡稱,是一種透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期及發信內容的一種證明函件,寄件人只要透過郵局寄發存證信函,如果對方確實收到,寄件人即可掌握該項證據,而可於日後法院訴訟時提出,因此存證信函的最大功用為保存證據。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關於銀行卡債協商、前置協商、二次協商、 協商毀諾、負債整合、整合負債、整合債務、債務清償、車貸債務、 債務更生、擔保債務、強制扣薪…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9-060885 面對債務不是難事!由專業團隊協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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