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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王先生問: 律師張宸浩答:首先要釐清,夫妻婚姻關係存在時,各自的債務各自要負責。許多人以為法定財產制,會讓夫妻為對方的債務負責,但並不正確。因此,王先生為前妻還債,實際上與為一般朋友還債的法律效果是一樣的。 應立書面契約本件案例當中,王先生若取得前妻同意,理應可以代為清償債務。但是,《民法》第 312 條規定「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因此,王先生可以依據這條規定,承受債權人的權利,向前妻求償自己已經幫忙償還的債務金額。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關於銀行卡債協商、前置協商、二次協商、 協商毀諾、負債整合、整合負債、整合債務、債務清償、車貸債務、 債務更生、擔保債務、強制扣薪…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9-060885 面對債務不是難事!由專業團隊協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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