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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郭小姐問: 律師鄭雅文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第3款規定,騎樓被納入道路、人行道的範圍,因此,不論騎樓是大樓住戶共有,或者1樓住戶單獨所有,騎樓使用上均會受到限制,應提供公眾通行使用,騎樓所有人不可任意排除他人通行而獨自使用,此目的在於維持交通順暢,避免因私人任意處置,危及公共安全。 可處2400元罰緩在騎樓所有權屬於大樓住戶共有的前提下,住戶能否停車,應分別而論:當營業騎樓店面前,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即代表該處禁止停車,任何人均不可在該處停車。此時,可將住戶相關違規證據,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關於銀行卡債協商、前置協商、二次協商、 協商毀諾、負債整合、整合負債、整合債務、債務清償、車貸債務、 債務更生、擔保債務、強制扣薪…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9-060885 面對債務不是難事!由專業團隊協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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