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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因個人作業疏失,未在販售物品的契約上,勾選某單項商品,且該商品以遠低於契約價格售出,但整個契約盈餘扣除該商品成本後,仍有毛利,公司卻要求我須另外賠償未填寫的商品成本,不知公司的要求是否有法可據? 律師邱怡瑄答:因讀者來函並未說明讀者與公司的契約關係為何,僅以讀者與公司間具有僱傭關係,且讀者與公司間並無其他約定的狀況進行說明。 仍有賺無法求償而讀者坦承因其作業上有疏失,應已違反前揭受僱人執行職務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要求,讀者的行為有過失。至於公司可否請求損害賠償的關鍵,應視該單項商品的售價是否低於該商品的成本(需包含公司管銷等成本)而定。若該單項商品已確實受有損失,雖然整個契約盈餘扣除該商品成本後,仍有毛利,公司仍可向讀者請求損害賠償。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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