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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阿銘問: 律師余德正答:如果讀者所稱的民間協會,是屬於依《民法》設立登記的社團法人,依《民法》第57條的規定,由社員表決解散之後,須由董事進行清算程序。在董事擔任社團法人的清算人,進行清算過程、於完成清算前,在清算的必要範圍內,協會仍被視為存續,這時協會應在清算前處理完未完成的案件。 非當事人不受拘束此時協會的清算人,只能進行有關「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以及「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之人」等行為,不能再從事協會過去正常運作的一般業務。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關於銀行卡債協商、前置協商、二次協商、 協商毀諾、負債整合、整合負債、整合債務、債務清償、車貸債務、 債務更生、擔保債務、強制扣薪…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9-060885 面對債務不是難事!由專業團隊協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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