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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郭錦帆問: 律師張家豪答: 撤銷權1年內行使不過,《民法》第738條規定,當事人的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的資格,或對於重要爭點有錯誤而和解,可以撤銷和解契約。來文提及「現在我才被醫師認定,因車禍受傷成殘廢」,應屬對於重要爭點有錯誤,依法是可撤銷的。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關於銀行卡債協商、前置協商、二次協商、 協商毀諾、負債整合、整合負債、整合債務、債務清償、車貸債務、 債務更生、擔保債務、強制扣薪…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9-060885 面對債務不是難事!由專業團隊協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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