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訊息 |
|
|||
字級大小:大 | 中(預設) | 小 | |||
讀者宋先生問: 律師楊宇新答: 競業條款未必有效另讀者曾與公司簽下離職1年內不得在同駐點服務的約定,應是「約定之競業禁止」,防止員工於離職後,利用過去服務期間得知的技術等機密,為同業服務,打擊原僱主。若公司控告員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應先舉證說明,有需要高度保護利益存在的事實,法院會判斷該合約是否顯失公平。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關於銀行卡債協商、前置協商、二次協商、 協商毀諾、負債整合、整合負債、整合債務、債務清償、車貸債務、 債務更生、擔保債務、強制扣薪…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9-060885 面對債務不是難事!由專業團隊協助您!!
|
|||
上一則 下一則 | ▲TOP|回上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