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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信室解約未遷 可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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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王先生問:
中華電信公司為了工作需求,在2006年要求我們在大樓內,增蓋10坪的違章建築,供作「電信室空間」讓其營利使用,已續約6年,但今年起先是要求我們降低原本1萬8千元月租不成,斷然解約,卻又不將設備完全遷出,硬要管委會配合供其免費使用電信室,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

律師梁維珊答:

首先要請讀者確認該「電信室空間」是專門提供貴大樓電信及網路服務,或是除提供貴大樓之外,尚提供其他大樓電信及網路服務。 

 

非住戶使用需協議

因為依照《電信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建造時,起造人應依規定設置屋內外電信設備,並預留裝置電信設備之電信室及其他空間。」可見,建築物於起造時,就應預留裝置電信設備之電信室。
另依同條第4項規定,電信室內之設備,原則上係供該建築物用戶之需求而設置,第5項則有例外規定:「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利用設置於電信室之電信設備,提供該建築物以外之用戶電信服務者,應事先徵求該建築物所有人同意,其補償由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與該建築物所有人協議之。」
也就是說,該電信室之電信設備若提供住戶以外的用戶電信服務,就得事先徵求該建物所有人同意,所以大樓管理委員會得請求中華電信出面協商,倘中華電信仍不願出面與大樓管委會協商,建議可向法院聲請調解。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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