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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楊先生問: 律師邱怡瑄答: 買賣合意即成立假設當初賣地前,土地及地上房屋均屬讀者父親所有,只是後來將土地賣給親戚,除非買賣雙方另有反對約定(如限期拆屋還地等),原則上就讀者所繼承之房屋和親戚所有之土地間,依《民法》第425-1條規定,可推定雙方存在租賃關係,因此,讀者可主張不用拆屋還地。若親戚未經同意即擅自把房子拆除,讀者除可依《刑法》提告刑事毀損罪外、亦可請求民事之損害賠償。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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