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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主擅自拆屋 涉毀損可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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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楊先生問:
我家土地以前賣給親戚,但地上房屋沒賣,我父親死後房子還沒登記過戶,但親戚未經同意就將房子拆掉一半,現在還要我拆掉另一半還地,請問我要怎麼辦?當初簽訂賣地契約的時候,沒有律師或其他人在場,可以說契約無效嗎?

食安問題追追追
 
 

律師邱怡瑄答: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之規定,讀者在父親死亡時即因繼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權,雖然讀者未辦理繼承登記,然而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讀者仍得以繼承人之名義繼續使用該屋並行使權利。 

 

買賣合意即成立

假設當初賣地前,土地及地上房屋均屬讀者父親所有,只是後來將土地賣給親戚,除非買賣雙方另有反對約定(如限期拆屋還地等),原則上就讀者所繼承之房屋和親戚所有之土地間,依《民法》第425-1條規定,可推定雙方存在租賃關係,因此,讀者可主張不用拆屋還地。若親戚未經同意即擅自把房子拆除,讀者除可依《刑法》提告刑事毀損罪外、亦可請求民事之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原則上只要雙方合意,無論明示或默示,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就算沒有律師或其他人在場,也不會因此導致買賣契約無效。除非有法律規定之無效事由,例如: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精神等情形,才會產生買賣契約無效的結果。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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