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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嘸養父配偶 可調戶籍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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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我父親是老榮民,去世後在郵局留有10萬元定存,郵局說父親戶籍上有配偶,我必須和她一起去領遺產。問題是我從1962年被父親收養,從沒看過或聽過父親有配偶,去戶政事務所也查不出任何籍貫、身分資料,郵局說要戶政開證明沒有這個人,戶政說要我拿死亡證明才能開證明,我究竟要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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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蔡宜臻答:

依《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最後為祖父母。另外如果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為公同共有,因此遺產的處分,應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 

 

亦可聲請「死亡宣告」

若讀者想確認父親究竟有無配偶,可向戶政機關申請,調閱父親來台後的所有戶籍資料,複核郵政單位所留存的資料,檢視關於父親配偶的登載是否誤植。
若經確認是誤植,再轉請戶政單位開立相關證明,就可解決。至於讀者提及戶政機關需要的死亡證明,原則上只須發生死亡事實,就可透過醫療院所開立死亡證明。
另外特別提醒讀者,如發現父親確有配偶時,應再視有無離婚、是否死亡、失蹤等情形,判斷法定繼承權人是否包括該配偶。若上述事實不明,則可透過「確認繼承權存在與否訴訟」,釐清父親與配偶是否離婚,或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釐清父親配偶的生死狀況,以免衍生法律紛爭。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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