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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談先生問: 律師林富貴答:依《民法》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者,法院可以根據相關人的聲請,做出監護宣告,同時替受監護人選任監護輔助人,代理受監護人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先鑑定精神狀態讀者可先取得母親的醫院診斷證明、稅務機關的財產證明、戶政事務所的戶籍謄本,然後向母親所在地的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其中財產證明會將母親所有財產,分項敘明作為依據;在法院尚未指定監護輔助人前,除非要用來支付受監護人(指母親)的醫療或生活費,否則財產不得任意移轉。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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