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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陳敬昌問: 律師鄭藝懷答:依據《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雖然讀者的父親在繼承奶奶遺產前死亡,但讀者為奶奶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仍然具有繼承權,與母親是否拋棄繼承無關,因為母親拋棄繼承,僅會影響對於配偶(讀者父親)的繼承權有無問題。 直系血親皆可繼承而讀者的姊妹也是奶奶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可一同繼承;但讀者及其姊妹可繼承的部分應以父親原先可繼承範圍為準,以符合公平原則。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關於銀行卡債協商、前置協商、二次協商、 協商毀諾、負債整合、整合負債、整合債務、債務清償、車貸債務、 債務更生、擔保債務、強制扣薪…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9-060885 面對債務不是難事!由專業團隊協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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