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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劉名修問: 我現在服刑中,車子曾被視為犯罪工具遭查扣,後來由黃姓友人領回,但黃未依照本人意願,把車子交由另一人廖某使用,如今車子下落不明,累計稅金與罰單近6萬元,法院強制扣我在監所的保管金。現在黃、廖都已搬家,我曾要求當初查扣的警局提供黃某資料,但被依《個資法》拒絕,請問我該怎麼解決? 律師鄧啟宏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可知,處罰對象大多是「汽車駕駛人」,例如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如超速或未依規定行駛車道等情形時,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可告侵占討回另外就車子稅金部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規定,課徵對象是車子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以讀者只能依法繳納稅款。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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