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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報導】實在離譜!台中許姓女子向《蘋果》投訴,指十八年前她僅十歲時,父親用登記在她和兄姊名下的住處,向台灣銀行借貸七百五十萬元,並威脅她們三子女當貸款連帶保證人,後父親無力清償,房子法拍後仍欠債;她上月接到法院執行命令,將按月扣她三分之一薪水去還近一千二百萬元債務。許女說:「我當時才十歲,根本不知簽什麼文件,現銀行向我追債,我就算做到死也還不了,他們(銀行)實在太殘忍!」律師指出,銀行不能將未成年人列為連帶借款人,該份借款合約應無效。
一位不願具名的銀行副理批評,台銀是公營行庫龍頭,「明知小孩沒有清償能力,還列為連帶借款人,這種為了保障債權的作為真是吃人夠夠!」 從未欠債以為詐騙在電信門市任職的許女(二十八歲)表示,父母在她五歲時離婚。十歲時,父親將登記在她與兄、姊名下的台中東山路一棟五層樓透天厝及土地抵押,向台灣銀行台中工業區分行貸款。許女回憶:「父親帶我到一處民宅簽名蓋章,還恐嚇不簽的話就打我!」當年十六歲的哥哥及二十一歲的姊姊也分別被父親帶去簽名蓋章。後來才知道該民宅是銀行主管住處,她和兄姊是去對保。 兄姊失業也無財產她去調閱原始銀行放款借據,才知當初父親借貸七百五十萬元。許女說,借款兩年後,因九二一大地震,產業蕭條,父親經營的補習班招生不足,入不敷出,印象中常有人上門討債,後來房子被扣押,父親帶家人搬離租屋,後來父親四處躲債,雖仍保持聯繫,但行蹤不定,由母親照顧她們三姊弟。 「該合約恐有瑕疵」一名銀行經理表示,雖《民法》一九九五年修訂禁止未成年擔任借款保證人,但借款人提供抵押設定的房產若登記在小孩名下,銀行都會要求小孩作為保證人,資金用途則限定必須用在小孩身上,台銀一九九七年這份合約恐有瑕疵,可透過法律程序訴求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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