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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我朋友去私人的修車廠修車,欠修車錢就寫借據,我朋友就寫我的名字和我的身分證字號,現在修車廠老闆叫我要還錢,不還錢就要告我,可是借據上我的名字和我的身分證字號不是我寫的,這樣我要還錢嗎? 律師呂紹宏答:依照《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讀者朋友與修車廠老闆成立一個承攬契約(修車),這時候讀者的朋友就須支付報酬(修車費)。以此契約來看,讀者沒有義務支付修車款。 須表明不願幫付在訴訟過程中,讀者也可以向法院表示,該契約並非讀者所簽,法官可能會諭知讀者簽自己名字10次,必要時將會送筆跡鑑定,來證明讀者並沒有簽過該份契約。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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