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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債條例 增前置調解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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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行政院昨天完成司法院會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審議,可望週四(3日)院會通過。司法院決定,將不限銀行為前置協商唯一管道,也可選擇當地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前置調解。

司法院這次修改重點,著重備受卡債族及反貧團體詬病的三大瑕疵改進。除增闢前置調解管道外,將現行「不可歸究於己」不履行償債原因,作為法官裁定更生要件,修訂為債務人若「連續3個月入不敷出」,就可裁定同意重建更生,有助提升更生案比例。

另法院認可更生案以「條件公允」為要件,司法院高層指出,「公允」是很模糊概念,這次改成「盡力清償」,明訂債務人在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後,6年內若盡力償債,就能認可更生方案。更生執行無誤後,裁定債務人免除清償其他未償還債務責任。

此外,申請清算後獲免責比率過低,3年半以來裁定免責率約9%,多數債務人被法官認定過於「浪費」,裁定不予免責。

這次對免責增訂三大門檻,一、何謂「浪費」,限縮範圍在消費奢侈商品及服務;二、限縮期限,明訂聲請清算前2年內的消費行為。三、明訂限額,即消費負債總額超過2年期間可用餘額的一半,或所負債務超過目前債務的半數,即不予免責。

為彌補過去清算後不予免責比例過高,這次增加救濟管道,同意修法通過2年內可再向法院申請免責。

據司法院統計顯示,97年4月債清法上路至今年8月,透過銀行協商案件8萬2235件,佔73.64%,更生案2萬5272件,占22.63%,申請清算4164件,占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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