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 0809-060-885(免付費;周一~周五9:00~22:00;假日14:00-22:00)回首頁|網站導覽
即時訊息
* 法律信箱:銀行貸款遭轉移 須向受讓人償債
字級大小: | (預設) |

 不具名讀者問:

我數年前向澎湖中小企銀貸款30萬元,每月收到通知就前往繳納本息,償還至25萬元,後來不知中小企銀已被轉讓給玉山銀行,我也未收到該筆貸款的催繳單,直到今年老婆收到法院查封我們的3塊旱地並設定抵押,我請法院要求玉山告知為何有此債務,公文往返3次才說明,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葉恕宏答: 
依據《民法》第294條及同法第297條之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而所謂債權讓與之通知,是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已將債權讓與,這個通知可以用言詞或文書為之,且不需得到債務人同意,債權即移轉於受讓人。 

若不服可聲明異議

因此,讀者雖然是向澎湖中小企銀貸款,但澎湖中小企銀之後已將對讀者的債權讓與給玉山銀行,雖未在讓與當時通知讀者,但根據上述的《民法》相關條文規定,並不影響債權讓與之效力,讀者知悉債權人(即澎湖中小企銀)將債權讓與給第三人時,讀者就必須改向受讓人(即玉山銀行)清償債務。
而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倘若該債權已有執行名義,則受讓人即可直接持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讀者若對於強制執行之命令、方法有不服時,得具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並請求閱覽卷宗。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關於銀行卡債協商、前置協商、二次協商、

協商毀諾、負債整合、整合負債、整合債務、債務清償、車貸債務、

債務更生、擔保債務、強制扣薪…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9-060885

 

面對債務不是難事!由專業團隊協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