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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我弟弟2000年向朋友借100多萬元,我拿房子給對方設定,因為我弟弟都沒還錢,可是我房貸今年就還完了,我想跟對方處理房子問題,因為我有跟對方簽本票,日期從2000年到2005年,代書去年要我再等5年,對方不找我解決,就可以去法院處理,請問這是為什麼? 弟弟的債權人可依《民法》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弟弟返還借款;也可以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給付票款;如果抵押權還未塗銷,債權人也可以聲請拍賣抵押物。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故本票的付款請求權時效為3年。
不會發生抗辯權《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民法》未特別規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之請求權時效,故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權時效為15年。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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