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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無奈的受害人問: 律師蔡念辛答:《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已在2009年5月22日修正施行,該法條修改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時未成年免還或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1條第2項規定,若讀者繼承發生時為未滿7歲、或屬滿7歲但未滿20歲者之人(即指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拋棄繼承,也得請求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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