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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心欣問:我的父母親自我國小時離異,我由母親撫養長大,父母離婚後我就未再與父親聯絡過,但是最近我卻接到台新銀行的信件,銀行說我父親已過世且積欠卡債30幾萬元,銀行說我是繼承人,要求我償還債務,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聶瑞瑩答:《民法》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的自由及方法」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須具狀向法院陳報若在《民法》繼承編修正後,因新法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模式,讀者須具狀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父親所留債務負有限的清償責任。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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