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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名讀者問: 律師楊延壽答:弟弟生前所投保的人壽保險契約既已指定父母為受益人,依《保險法》第112條,弟弟死亡的保險金,僅受益人即父母可請求與受領,且此部分保險金,不屬於弟弟的遺產範圍,縱使弟媳屬於弟弟的合法繼承人,也不得主張繼承。 兒孫才可代位繼承因為每個人有處分或不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且即便日後讀者父親去世,弟媳並非《民法》規定,可主張代位繼承的人(只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兒子、孫子有代位繼承權),因此沒有該權利。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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