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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字後反悔 調解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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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我和太太目前分居,日前她告我傷害,我拿她簽的本票告她還錢,雙方在法院同意進行調解,我減免她的債務剩不到9成,換取她撤告傷害,但我交出本票給她撕毀後,她馬上改口說絕不撤告,這個債權原本就不成立,還向調解會改口說要取消簽好的和解書。請問我要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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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嚴庚辰答: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及「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等相關規定,如果法院的調解已經雙方正式簽名確認,並經法院司法事務官核定後,視為調解成立,即使太太事後將本票撕毀,調解仍然是有效的。 
但刑事傷害撤回告訴部分,則須告訴人親自在撤回刑事告訴狀上簽名,並送達地檢署,才會發生撤回告訴的效力,所以如果調解委員還沒有將告訴人簽署的撤回刑事告訴狀送達地檢署,太太仍有權提告,但如果在調解筆錄中,太太撤回告訴亦屬和解條件之一,可將該調解筆錄送呈承辦檢察官一併考量斟酌。 

 

本票被撕可追償

至於讀者雖然在調解筆錄中載明願意減免太太的債務,但是減免債務的前提是太太撤回刑事告訴,所以如果太太未撤回刑事告訴,讀者仍可以訴請太太清償原本的債務額度。
因此,雖然本票已被撕毀,讀者仍可持法院核可的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會因此就無法要求太太返還債務,太太若質疑債權是否存在,須提聲明異議,起訴後由法官裁定。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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