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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人擔保負債 先還款再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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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18年前幫人擔保房貸為連帶保證人,迄今是否已經超過追溯期?銀行宣稱在2007年時有向債務人追討,因要不到,才向我追討,但我未在2007年收到催討通知,請問可拒絕償還嗎?目前存款已全被扣押,要如何做才可免被追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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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洪維廷答: 
讀者說的「追溯期」,其實是「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欠債務的請求權時效原則上為15年,若逾期提出,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欠繳15年可拒還

依一般情形,銀行的請求權時效是自「借款人未給付房貸,視為全部到期」時才開始起算,借款人雖是於18年前借款,但通常不是借款開始就未付房貸,假設借款人是於14年前開始未付房貸,就沒有時效消滅的問題;相反的,若是15年前即未付房貸,當然已超過時效,可拒絕銀行追討。
不過,銀行通常會在請求權期滿前,對借款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將時效中斷,這個時效中斷效果,對保證人同生效力;縱使銀行並未實際向讀者追討,依法也視同已向讀者請求,不會因為讀者未收到銀行催討文件而受影響。
除非銀行未在時效內請求,否則讀者恐無法避免銀行的追討,只能先代為支付房貸欠款,日後再向原貸款人追討代支款項。 提醒讀者,司法實務的名言,「人呆為保」,保證人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利,除非必要,否則不要為人做保。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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