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訊息 |
|
|||
字級大小:大 | 中(預設) | 小 | |||
不具名讀者問: 律師洪維廷答: 欠繳15年可拒還依一般情形,銀行的請求權時效是自「借款人未給付房貸,視為全部到期」時才開始起算,借款人雖是於18年前借款,但通常不是借款開始就未付房貸,假設借款人是於14年前開始未付房貸,就沒有時效消滅的問題;相反的,若是15年前即未付房貸,當然已超過時效,可拒絕銀行追討。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關於銀行卡債協商、前置協商、二次協商、 協商毀諾、負債整合、整合負債、整合債務、債務清償、車貸債務、 債務更生、擔保債務、強制扣薪…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9-060885 面對債務不是難事!由專業團隊協助您!!
|
|||
上一則 下一則 | ▲TOP|回上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