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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權被侵害 兩年內可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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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謝小姐問:

我到國稅局稽徵所申請補發父親遺產證明,發現媽媽2004年以死威脅我們簽的遺產分隔協議書上,少寫了1房2地,再申請房地謄本發現,父親死前1天以買賣移轉登記,但查無價金流向。請問我現在可否以買賣不實,請求移轉登記不存在,回復原狀,重新繼承? 

食安問題追追追
 
 
 

律師邱怡瑄答:

《民法》有關繼承回復請求權有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者亦同。」
若繼承權被侵害的人,逾上開請求權時效,仍可另依《民法》第767條所規定之物上返還請求權,請求侵害繼承權之人返還所得之物。
依照讀者來信所述,其與令堂分配令尊遺產時間是在2004年,距今已超過11年,顯然無法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然因尚未逾15年,所以讀者仍可以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回復應繼分。 

須舉證轉移之不實

然而有問題的是,讀者並未說明令尊是將該1房2地移轉於誰,如果是移轉給令堂,則必須舉證證明該移轉屬於不實買賣,如果該房地是移轉給令堂以外之第三人,則令尊移轉之真意是否為贈與?如令尊真的是要將該房地贈與給第三人,因該房地已於令尊生前移轉給第三人,就不能當成令尊的遺產,讀者也無法請求返還該房地。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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