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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轎車借友未還 車主仍須付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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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劉名修問:

我現在服刑中,車子曾被視為犯罪工具遭查扣,後來由黃姓友人領回,但黃未依照本人意願,把車子交由另一人廖某使用,如今車子下落不明,累計稅金與罰單近6萬元,法院強制扣我在監所的保管金。現在黃、廖都已搬家,我曾要求當初查扣的警局提供黃某資料,但被依《個資法》拒絕,請問我該怎麼解決?

 

律師鄧啟宏答: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可知,處罰對象大多是「汽車駕駛人」,例如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如超速或未依規定行駛車道等情形時,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讀者在服刑期間根本不可能使用該車輛,所以可以向讀者的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罰單的訴訟,不過要注意的是,提起撤銷訴訟必須在收到裁決書送達後之30日內為之。 

 

可告侵占討回

另外就車子稅金部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規定,課徵對象是車子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以讀者只能依法繳納稅款。
建議讀者如有友人全名、住處或身分證字號等資料,可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請求友人返還車輛、已被法院強制扣得之罰金;也可向檢、警機關提起侵占之告訴,此時檢、警人員應可憑當時查扣之資料要求友人到案說明是否確有侵占之事實。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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