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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協商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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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金融機構債務清理前置程序
第一百五十三條: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九十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條例施行前已於95年底前成立一致性債務協商者,或自96年後成立個別協商者,或條例施行後債務協商前置程序成立者,除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得聲請債務清理程序。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申請前置協商者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未曾參與前置協商、及未曾參與銀行公會協商
  2. 曾參與前置協商聯徵註記自始未開始半年後
  3. 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NT$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
  4. 有積欠金融機構債務者。
  5. 對金融機構之債務按期還款有困難者。
  6. 債權需為無擔保品之債務,房貸、車貸法拍後不足額才能併入
  7. 無資產大於負債者

申請時間:送件並由債權銀行受理後30-45個工作天 

 

 

前置辦理優點:

一、可將所有銀行之無擔保債務全數整合成,方便統一繳款。
二、拉長還款期數(最長180期),降低每月繳款壓力。
三、降低目前的還款利率,節省每月之利息支出。
四、完成前置協商程序可避免或停止強制執行(扣薪、凍結帳戶、拍賣財產)的進行。
六 可減免呆帳多年產生的違約金及利息

七協商完成後隨時可以提早還款,沒有綁約

 

前置協商註記:前置協商全數還款完後會註記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