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訊息 |
|
|||
字級大小:大 | 中(預設) | 小 | |||
2012年08月16日
網友蔡小姐問: 律師余文恭答: 擬妥遺產分配比例 根據《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第一一四四條及第一一四五條規定,遺產繼承的順位除配偶之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其中配偶的部分,除非配偶有做出喪失繼承權的情事,例如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偽造或變造遺囑等行為,否則配偶為當然之繼承人,因此一旦讀者的姊姊比丈夫先過世,姊姊的丈夫仍有權繼承姊姊的遺產。 |
|||
上一則 下一則 | ▲TOP|回上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