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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姓讀者問: 我丈夫的朋友在四、五年前向我丈夫借六十萬元,並簽一張本票,但事後對方一直說沒錢償還,前後只分期還約五至六次,每次約僅三千元,後來就沒再還錢,聽說本票有三年時效,請問我們應如何追討這筆錢?有時效嗎? 律師林國忠答: 執票人有請求權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若該本票自發票日或到期日已超過三年,就無法請求該本票的票據債權,但仍可向發票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請求相當於票面金額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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