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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名任職於佐登妮絲公司的新手媽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1年,公司內部已簽核同意後,卻口頭告知3個月後才生效,當事人質疑太不合理。對此,佐登妮絲公司人事部 經理張梅琴表示,內部有公告,育嬰假須提前3個月申請,是依規定辦理。高雄市勞工局勞動條件科指,依法規定,勞工須事先申請育嬰假,但未明文規定須幾天前 申請,由於兩方未達共識,恐循法律途徑解決。投訴組 高 雄柯小姐表示,她在去年11月1日順產,先前所申請的產假於上月26日截止,在休完產假前,有致電公司主管口頭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1年,因公司要求她提 出請假相關文件,因此上月27日上班第一天,她到班完成請假手續,且察看公司電腦假勤系統結果,人事及相關部門主管都批示同意,但當天人事主管卻說育嬰假 要3個月後才生效,她認為不合理,隔天起就休育嬰假。 「孩子請誰照顧」但 本月7日,柯小姐收到公司的存證信函,內容陳述同意她請育嬰假,但要3個月後生效,並指她從上月28日即未到班,將依《勞動基準法》辦理。柯小姐認為遭公 司刁難,「公司意思好像是說我從12月28日起曠職未上班。」「公司雖准假,卻3個月後才要生效,這段時間孩子請誰照顧?」 業者喊冤按規定對此,佐登妮絲公司人事部經理張梅琴表示,柯小姐生產前,已先請了5個月的安胎假,接著再請56天產假,公司均未刁難,員工只要符合請假程序,他們都會依法准假,至於育嬰假,他們內部早有公告,須在3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無刁難員工之意。 勞資協商無共識羅永新說,本案僱主同意育嬰假,卻規定從申請日3個月後生效,雙方於1月16日協商無共識,他們仍在努力中,若協調無法解決,可能須循法律途徑解決。 【勞工權益受損投訴管道】各縣市政府勞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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